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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无界数字产业园
青岛市支持企业发展暨
双招双引有关政策
汇编
以下政策由无界数字产业园摘录编制,相关政策详情可与后台获取。
01/
产业创新政策摘要
1、新获批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给予万元奖补。
2、新获批为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奖补。
3、新获批为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奖补。
4、新获得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万元奖补。
5、新获得山东省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奖补。
02/
先进制造业政策摘要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奖补
1、对首次入选“世界强”“中国强”“山东省强”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万元、万元、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亿元、亿元、亿元、3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万元、万元、50万元奖励。
2、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年度年产值净增超过1亿元的每户奖励5万元,净增超过5亿元的每户奖励10万元,净增超过10亿元的每户奖励20万元。从年起,对当年新增并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区(市)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
3、对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分别给予万元、50万元奖励。其中已享受政策的培育企业再次认定为“示范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
■技术改造奖补
对符合政策申报条件的企业,根据设备投入和新增财政贡献情况给予事后奖补,其中,设备投资奖补比例不超过16%,新增财政贡献奖补比例不超过10%。单户企业当年获得综合奖补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万元,且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20%。满足一定要求的企业,经专家评审等程序,奖补上限可以提高至0万元。
■品牌创建和质量建设奖补
对首次入选世界品牌强企业奖励万元;对国家认定三品战略试点示范企业、工业精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政府质量奖、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万元、万元、5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开展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鼓励企业打造青岛标准。
■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奖补
对实现计算机辅助设计应用、管理信息系统集成应用、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提升等具有互联网+融合特征且投资万元以上的竣工项目,按照项目投入的10%给予最高万元补助。面向重点行业开展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应用试点示范,对新认定的互联网工业平台、智能工厂或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生产线,分别给予万元、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给予最高0万元奖补。对经省级认定的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给予最高万元奖补。
■产业集聚奖补
1、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万元、万元奖补。
2、鼓励各区(市)创建市级重点工业集聚区,最高给予0万元奖补。
■行业系统解决方案奖补
1、内容概要:提高行业系统解决方案供给能力。本地企业首次推广自主研发并获得相关资质认定的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信息安全等软件产品或解决方案,按照采购合同额的10%给予最高万元奖励。
2、推动先进制造业企业向制造+服务转型,对企业承担国家工业强基、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等工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按照国家补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万元配套支持。
■制造业设计创新奖补
1、支持先进制造业设计创新。对注册为企业独立法人并获准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5%分别给予最高万元、万元的配套支持。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分别给予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工业设计作品获得青岛市“市长杯”、山东省“省长杯”、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评选的国家工业设计奖,工业设计作品获得国际iF奖、红点奖、IDEA奖等,单项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3、本市先进制造业企业采购工业设计服务的,按照实际支付设计服务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采购本市设计机构服务的按40%补助,采购外地设计机构服务的按20%补助),同一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万元。
■装备制造奖补
1、通过省级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根据上年度企业首台(套)产品销售的数量和金额给予最高万元奖补。
2、对经省级认定的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万元奖励。
3、对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山东省、青岛市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分别给予万元、50万元、50万元奖励。
4、对购买使用工业机器人产品的工业企业,按设备购置款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万元补助。在危险程度高的化工、民爆等行业,推广应用安防、排爆等特种机器人的,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万元。
■生物医药奖补
1、争取将“蓝色药库”计划列入工业和信息部、山东省各类支持政策范畴,争创海洋生物医药制造业创新中心。
2、对海洋药物研发机构与本地企业合作项目或落户我市的海洋创新药物合作项目,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给予1∶1配套,最高不超过0万元。
3、对海洋药物研发机构即将进入临床研究的海洋候选药物,按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药效、药理等试验发生的费用给予50%补助,最高不超过万元。
4、设立总规模50亿元的“中国药库开发基金”,首期募集2亿元,其中市级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出资10%,区级产业引导基金同比例配套,其余资金吸引社会资本(知名药企、专业投资机构等)参与。发挥国有投资平台作用,推动国内生物医药产业基金来青投资支持“蓝色药库”开发计划。
5、对通过国家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投产后每个品种给予万元补助。对企业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BE)豁免的,并最终获国家一致性评价批准的品种,每个品种奖励万元。同种药品不同规格视为一个品种。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共同负担。
■软件信息服务奖补
1、对新上规模企业按梯次给予最高不超过万元奖励,对领军和高成长企业分别奖励其核心团队50万元、30万元;新入选中国软件强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给予企业万元奖励。对新建运营的软件产业园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实施注资或按银行贷款利息的50%贴息,最高不超过0万元;对新引进知名软件企业,按投资额给予最高不超过万元补助。获得市、省、国家级优秀软件产品表彰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万元奖励;给予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研究项目最高不超过万元补助。获得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计算机系统集成等资质认证的企业,按级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2、(a)对总投资30亿元及以上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整车项目,及新引进世界强中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奖补。(b)对总投资30亿元以下,新获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整车投资项目备案与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整车项目,自正式投资协议签订后3年内实现投产的,对生产乘用车的企业,给予1亿元一次性奖励;对生产商用车的企业,给予0万元一次性奖励。
3、鼓励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加快达产,每期投资项目年度产能利用率首次达到备案(核准)产能的,给予0万元一次性奖励。
4、(a)对整车生产企业,每发布1个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公告,给予50万元奖励,奖励最多不超过万元;所产新能源汽车底盘列入改装车产品公告的,每发布1个公告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最多不超过万元。对改装车生产企业,每发布1个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最多不超过万元。(b)鼓励本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积极参与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生产的新能源车型入选我市巡游出租车车型目录或符合网约车准入条件的,每个单一新车型(不含扩展车型)给予万元奖励用于产品推广。
5、(a)对新成立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电池、电池成组、电机、电控)、燃料电池电堆模块及系统、智能网联等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奖补。(b)对新成立投资0万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燃料电池电堆模块及系统、智能网联等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2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不超过0万元。对新成立投资0万元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车其它关键零部件及系统、燃料电池系统相关辅件、车载储氢系统等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2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不超过万元。
6、(a)建设国内领先的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证的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场,按测试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对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不超过0万元。(b)对利用测试场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的本市生产企业,给予每款测试车型不超过测试费用30%的补助,对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万元。
7、支持整车生产企业带动配套生产企业落户,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0万元及以上项目,在项目开票销售后,按照设备投资额2%的标准给予整车生产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万元。
8、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参加国际、国内高水平展会,对参展车企给予不超过80%的场地租赁费补助,每户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万元。
9、加氢站正式运营后前3年度按照地方经济贡献%奖励,由市、区(市)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
03/
科技创新政策摘要
■创新平台奖补
1、对获批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给予万元奖补。
2、对新获批或通过国家定期评估的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给予30万元至50万元奖补。
■企业培育政策
对高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和“千帆企业”当年加计扣除确认研发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奖补,其中小微企业奖补比例为5%,其他企业为3%,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补万元。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含2亿元)高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和“千帆企业”,对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较上年度新增部分的10%给予奖补,每家企业年度最高奖补万元。
■人才引进政策
1、对外籍人才在青岛市用人单位聘用期内,获得中国政府友谊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国家级科技、自然或人文奖项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2、鼓励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参与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项目、技术的引进,经认定设立为青岛市海外引才引智工作站的,初次建站一次性给予每个工作站5万元人民币开办费,之后每年度评估合格的给予2万元人民币日常工作经费补助。
■孵化服务政策
1、对获批的国家级孵化器,给予每个万元奖补。
2、鼓励孵化器提质增效,培育更多高新技术企业,在孵和毕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每家企业10万元标准给予所在孵化器奖补。
■成果奖励政策
1、青岛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审一次,分为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青岛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和青岛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自年起,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奖金万元人民币;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分别为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人民币,市国际合作奖10万元。
2、对承担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并进入示范性国家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范围的服务机构,给予最高万元奖补。
■科技金融政策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对投(保)贷联动业务支持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进行贷款贴息,其中万元(含)以下部分,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补贴;万元至万元(含)部分,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补贴;万元以上部分不予补贴。原则上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
■大赛奖补政策
扩大中国创新创业大赛青岛赛区规模和影响,对在青落地实施的大赛获奖项目给予20万元至万元奖补。
04/
金融政策摘要
■聚集金融资源奖补
1、(1)一次性补助。实缴注册资本50亿元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一次性补助1亿元;50亿元以下、4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0万元;40亿元以下、3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0万元;30亿元以下、2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万元;2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0万元;10亿元以下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2)经济贡献补助。自开业起5年内,视其对地方经济的贡献给予适当补助。(3)办公场所补助。租赁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鼓励金融机构注册地区(市)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免费提供办公场所或给予补助;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政策支持。
2、青岛市现有法人金融机构增资的,按其新增资本扣除政府投资额后的1%,给予不超过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对新设立和新引进的区域性管辖金融机构并在青岛市汇总纳税的,业务管辖范围只覆盖山东省的,给予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业务管辖范围包括山东省及其他省份的,给予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4、经市政府批准,对体现财富管理特色的或对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有重大意义的机构和项目,参照本政策给予适当奖励。对新设和引进对我市经济金融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法人金融机构、金融市场机构等特别重要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由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鼓励金融创新奖励
1、对在支持实体经济、社会保障、重点经济功能区建设、小微企业、“三农”发展、拓宽融资渠道、财富管理建设和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进行产品和服务创新的予以奖励。一等奖1个,奖励万元;二等奖2个,各奖励50万元;三等奖3个,各奖励30万元。
2、对在围绕青岛市金融业创新发展、财富管理中心建设等研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予以奖励。一等奖1个,奖励50万元;二等奖2个,各奖励30万元;三等奖3个,各奖励20万元。
■壮大资本市场补助
1、拟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本市企业,其发生的券商、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项目咨询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按照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万元。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其发生的券商、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项目咨询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按照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万元。在境外股票交易所主板首发上市的企业,参照境内主板上市企业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万元。
2、市级重点拟挂牌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后,给予一次性不超过万元的补助。
05/
民营经济创新政策摘要
■双创载体奖补
1、对经过认定的小企业产业园优先享受双创等各类优惠扶持政策,青岛市民营企业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云平台找场地服务帮助推介促进企业入驻,享受市技术志愿者服务等优质服务,各级政府帮助园区、基地打造创新创业良好生态环境。
2、市财政对获得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给予最高万元一次性奖励。
3、市财政对获得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给予最高万元一次性奖励。
■企业培育政策
1、拥有“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的企业,可申报技术改造、产业链配套、专精特新示范企业、隐形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等项目;可获得市民营经济发展局颁发的证书。区市会根据自身情况给予奖励。
2、对获批为“专精特新”示范企业的,市里颁发牌匾,区市会根据自身情况给予奖励。
3、对获批为“隐形冠军”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4、对拥有“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的小微企业在规定时段内新上设备投资额达到万元及以上的技改项目,符合《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文件中“新旧动能转换产业新体系”中的工业领域重点发展方向,且未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当年最新版)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目录的,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最多不超过万元。
5、对小微企业用拥有的“专精特新”产品(技术)为我市《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文件中“新旧动能转换产业新体系”中的工业领域重大项目、重点产品和重点企业进行配套的,按其新增配套额的5%,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助。
6、享受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转贷的,单笔额度:不超过0万元;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使用收费标准:企业使用费率不高于0.05%/日,并不得收取企业顾问费、咨询费、材料费等任何其他费用。如遇特殊情况转贷资金使用超过10天,由转贷合作机构与企业协商确定使用费,但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7、从年起,对首次入选“中国民营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万元奖励。
06/
人才奖励政策摘要
■人才奖励政策
1、对引进的国家级和省级技能领军人才,分别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安家补贴。2、对全职引进或自主培养的的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世界技能大赛银牌获得者)、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金铜牌获得者),分别给予万元、万元、80万元、60万元一次性奖励。3、对本市单位柔性引进国内外技术技能专家来青创新创业,协议年度薪酬达到30万元以上的,在协议期内每年按照其年度薪酬的20%给予聘任单位薪酬补贴,每人每年最高10万元。
2、对全职引进、自主培养的顶尖人才,按规定给予万元安家费;对柔性引进的,连续3年按照其上年度在青纳税的劳动报酬(作为第一大股东或企业法人代表的,按照企业在青纳税额与个人占股比例之积)的30%给予奖励,上不封顶。对青岛市新当选的顶尖人才培养单位,一次性拨付万元奖励。
■企业培育政策
1、符合条件的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各类创业实体,正常经营并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领最高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法定劳动年龄内各类人员在我市创办小微企业,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正常经营满1年且申领补贴时法定代表人在该企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申领1.2万元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除创业者本人外,1名及以上职工在该企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补贴标准提高到2万元。
3、符合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及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的人员创办的创业实体(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申领补贴时招用人员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社会保险正常缴纳的,根据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岗位数量,按每个岗位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4、青岛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招用本市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以及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领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上年度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缴费比例,给予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五项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岗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元。
5、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其中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返还标准提高到上年度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
6、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取得营业执照且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扶贫协作地区(甘肃陇南、贵州安顺、河北邢台、山东菏泽)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到青岛用人单位就业(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3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可按每介绍1人元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
7、企业从“双一流建设大学”的高校中遴选一批有意来青创新创业的优秀在校生,并与学生签订“信用合同”,给予一定学费补助。对入选“金种子”人才储备工程的国内在校研究生,根据所获奖学金额度的50%给予生活补助,国外留学的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生活补助。企业给予“金种子”人才的学费补助和生活补助,由财政部门给予企业50%补贴。企业接收“金种子”人才来青实习的,财政部门每月按照当地上一年度社平工资的50%给予实习单位补贴,实习补助不足社平工资50%的,据实发放;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8、为符合条件入驻海洋人才创业中心的海洋领域创新创业项目和人才团队提供办公场地、资金扶持等创新创业优惠政策,按照“一谷两区”创业基地(蓝色硅谷核心区基地,高新区基地和西海岸新区基地)现行政策提供相应的资金扶持。
■创新平台奖补
1、(1)建站(基地)资助。对新设立的流动站、工作站(不含分站)及基地在招收首位博士后进站并开题后,分别给予设站(基地)单位5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建站(基地)资助。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工作站的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2)站(基地)科研资助。对每年招收至少1名博士后进站后并于当年开题的流动站、工作站、基地,每年分别给予5万元、5万元、2万元的科研资助(3)博士后应用研究项目资助。对进站(基地)的承担具有创新性或创业前景应用研究项目的博士后,经专家评审后,给予5万元的应用研究项目资助(4)为在站(基地)博士后(不含在职人员)发放每人每年6万元的生活及住房补贴,发放时间以实际在站(基地)时间为准,最多不超过两年,总额不超过12万元(5)博士后安家补贴。对于年6月6日后出站(基地)(以中国博士后系统博士后主管部门最终审批时间为准)并于出站(基地)后6个月内在青岛办理就业手续且落户在青岛(不含入站(基地)前已在青且在职人员)的博士后,给予其25万元安家补贴
2、内容概要:市基地的建基地资助、基地科研资助、博士后应用研究项目资助,市基地博士后人员的生活及住房补贴、安家补贴等资助参照《青岛市博士后培养留青资助实施细则》(青人社发〔〕3号)中对于青岛市设立的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相关资助标准执行
3、专家服务基地设立和运行、专家服务基层的方式和内容、省级专家服务基地应具备的条件、评价保障等
■金融人才补助
1、对青岛市金融高端人才,按照其上年度依法认定的劳动报酬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劳动报酬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按劳动报酬的8%给予补助;劳动报酬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按劳动报酬的10%给予补助;劳动报酬在万元(含万元)以上,按劳动报酬的12%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时符合本政策和其他相关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2、对青岛金融之星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元,管理期四年。
07/
养老服务优惠扶持政策
■养老机构奖励和补贴
对养老机构给予建设和运营补助。新建或改建养老机构分别给予每张床位10元或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符合标准的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标准在上述基础上相应提高20%。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老年人给予运营补贴,其中,收住自理老人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元,收住失能半失能老人(含失智老人)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元。
对养老机构实施等级管理并给予奖补。对养老机构实施星级管理,综合评定服务质量、入住率、员工薪酬等因素,4年为一个周期,被认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养老机构的,管理期内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
对养老机构专业技术员工奖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养老机构一线岗位上实际工作每满5年,给予最高3万元的一次性入职年限补贴;对养老护理人员,按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不同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元、元、元、元的岗位津贴;将养老机构护理员作为特别紧缺工种,增加20分落户导向分;老护理员(含外地户籍)在本市养老机构累积服务时间满3年,并获得初级养老护理员以上证书的,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纳入享受范围。
■社区居家养老补助
政府为本市户籍60岁以上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按城镇每小时20元、农村每小时15元的标准,其中对半失能老年人每月服务时间不少于45小时,对失能老年人每月服务时间不少于60小时。
对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为社会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符合有关服务标准和规范的,按日均服务人数等因素,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补助。
对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含农村幸福院),按照评定等级,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运营补助。
■土地供应和税费减免
医养结合养老机构享受与医疗机构同等的用地优惠政策,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医养结合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按照规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准,按照规定减免易地建设费。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的生活服务设施的用电,按照国家规定的居民用电的非居民用户电价执行;用水、用暖、用气价格按照规定的居民用户价格执行。养老机构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提供养老服务,依法应当减免税收的,按照规定执行。
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政府给予80%的补助。
政府为社会上居家养老的老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